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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5173X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1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锡阳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 在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VI-TS-11标工程项目(合同价:54419.52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新昌地铁站在建工地)施工中,在盾构施工阶段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内容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8月07日,在金堰路与新昌路交叉路口中,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8·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证明该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5.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要求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2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