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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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13265025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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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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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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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曾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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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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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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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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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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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在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土建、安装及装修施工监理项目VI-JL06标工程项目(合同价:1019.84万元)施工中,未采取督促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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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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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8月07日,在金堰路与新昌路交叉路口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8·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4.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5.复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要求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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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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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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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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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元) |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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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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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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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代码 |
1132050001414986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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