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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396128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4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月林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违法事实 在苏州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及装修SRT5-12-5标地铁连通口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价:10万元)施工中,于2023年5月3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内容 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5月30日,在苏州市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事实。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已按要求改正的事实。4.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车站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第二批)(SRT5-12-5标)合同文件复印件、地铁连通口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8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4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