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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20583355R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4〕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罗松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违法条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建阳澄湖大道(陆泾河-曹庄)高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合同价:571.78万元,项目地点:工业园区西北角,阳澄湖大道南、亭翔街西侧)施工中,于2024年1月11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已开挖的顶管始发井基坑土方在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情况下,已进入了浇筑井底底板工序。
处罚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处罚内容 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01月03日,在工业园区西北角,阳澄湖大道南、亭翔街西侧中,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事实。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该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事实。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7.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09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1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