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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1382248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1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宁健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违法事实 在虎丘D南地块定销房工程房建施工总承包一标段工程项目(合同价:30249.15万元,项目地点:姑苏区金阊新城)施工中,电工张顺东于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内容 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1月04日,在姑苏区金阊新城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关于虎丘D南地块定销房工程项目“1·4”火灾事故的结案请示复印件:证明该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并已按要求改正的事实。4.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8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