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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765121779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海良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离岗;违法条款:《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 在2021年小区环境改善提升工程(南林苑综合整治及南园花苑专项整治)一标段(合同价:1534.3万元,项目地点:姑苏区),于2022年12月7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王卫东未在岗履职且无请假手续。
处罚依据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处罚内容 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2月07日,在苏州市姑苏区中,项目经理擅自离岗,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事实。3.工程联系单、实名制考勤系统照片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事实。5.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项目经理身份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7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3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