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金苏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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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MA1MPX6W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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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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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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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鲍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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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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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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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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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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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在金地商置苏州新市路项目消防工程(项目地点:姑苏区人民路西、新市路南)建设中,面积10200平方米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已于2020年05月04日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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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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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苏州金苏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5月04日,在姑苏区人民路西、新市路南中,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关于移交苏州金苏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违法线索的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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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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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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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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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元) |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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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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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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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代码 |
1132050001414986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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