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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5739542254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3〕第3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文增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2021年修订版);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事实 在苏地2015-G-1(1)号地块项目1#、2#、车库一工程项目(合同价:41688.54万元,项目地点:城北东路北,齐溪街西、莲升路南、江天路东)施工中,于2023年2月2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封军棋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让其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内容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2月20日,在城北东路北,齐溪街西、莲升路南、江天路东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证明该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4.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要求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7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4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